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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球吧体育app下载有限公司監護人責任保險(2020版)條款

發布時間: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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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責任保險(2020版)條款

總則

第一條 監護人責任保險合同 (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 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下同)上認定的,年齡不滿1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具有訂立本保險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 在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負責監護的被監護人(以下簡稱被監護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以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負責賠付:

(一)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

(二)被保險人為控制或減少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與被監護人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員對被監護人的教唆;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謀反或政變 ;

(三)核武、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賠償責任;

(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精神損害賠償;

(五)間接損失;

(六)因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損失擴大部分;

(七)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

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八條 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本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 十一 條 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 保險合同不生效。在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監護對象的教育與管理,認真履行監護職責,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因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載明的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增加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書面索賠申請;

(三)損失清單、費用單據和相關支付憑證;

(四)事故原因證明或證明被保險人應承擔責任的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五) 有關部門或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書、死亡證明或其他證明 ;

(六)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及病歷等;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生效裁決;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即本保險條款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賠償金額之和,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責任限額,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10%;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但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本合同載明的累計責任限額。

第三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 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 每次事故任何部分損失、責任和費用的保險賠償金額經被保險人或第三者確認,或經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判并生效后, 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就該部分請求追加任何保險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予承擔。

第三十三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參加或參與案件訴訟或仲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保險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相關法律規定確定,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 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均可依法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日比例計算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三十九條 在本保險期間內,當被監護人的年齡達到 18 周歲時,本保險合同對該被監護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按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后,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釋義

家庭成員: 指與被保險人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系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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