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0-24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出生滿180日以上、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中國公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若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其父母、合法監護人作為投保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傷殘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傷殘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本條第(二)款約定的傷殘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傷殘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中保協發【2013】88號)(簡稱《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標準所列傷殘程度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按合并后的傷殘程度在《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傷殘程度在《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所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四)被保險人毆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六)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七)被保險人 妊娠、 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
(八)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損害;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十)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一)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傷殘的治療和康復;
(十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十三)戰爭、軍事沖突、暴動或者武裝叛亂;
(十四)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 或輻射;
(十五)恐怖襲擊。
保險期間
第七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最長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并在保險單上載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后所簽發的保險單中約定的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依據第十六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七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的,由其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五)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六)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本項申請相關的材料;
(七)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傷殘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四)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診斷書;
(五)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本項申請相關的材料;
(六)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本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二十五條 釋義
周歲 :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保險金申請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醫療損害: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職業、活動。
戰爭: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沖突:是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動:是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是指吸食或注射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無有效駕駛證:
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3)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
聯合發布
行業標準 |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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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法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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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 言................................................... 9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 11
1 神經系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 11
1.1 腦膜的結構損傷............................. 11
1.2 腦的結構損傷,智力功能障礙.............. 11
1.3 意識功能障礙................................ 11
2 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11
2.1 眼球損傷或視功能障礙...................... 11
2.2 視功能障礙.................................. 12
2.3 眼球的晶狀體結構損傷...................... 12
2.4 眼瞼結構損傷................................ 12
2.5 耳廓結構損傷或聽功能障礙................. 13
2.6 聽功能障礙.................................. 13
3 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 13
3.1 鼻的結構損傷................................ 13
3.2 口腔的結構損傷............................. 13
3.3 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 14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統的結構和功能......... 14
4.1 心臟的結構損傷或功能障礙................. 14
4.2 脾結構損傷.................................. 14
4.3 肺的結構損傷................................ 14
4.4 胸廓的結構損傷............................. 14
5 消化、代謝和內分泌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14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礙........................ 14
5.2 腸的結構損傷................................ 14
5.3 胃結構損傷.................................. 15
5.4 胰結構損傷或代謝功能障礙................. 15
5.5 肝結構損傷.................................. 15
6 泌尿和生殖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15
6.1 泌尿系統的結構損傷........................ 15
6.2 生殖系統的結構損傷........................ 16
7 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16
7.1 頭頸部的結構損傷........................... 16
7.2 頭頸部關節功能障礙........................ 16
7.3 上肢的結構損傷,手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17
7.4 骨盆部的結構損傷........................... 17
7.5 下肢的結構損傷,足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17
7.6 四肢的結構損傷,肢體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18
7.7 脊柱結構損傷和關節活動功能障礙......... 18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礙........................... 18
8 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19
8.1 頭頸部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功能障礙...... 19
8.2 各部位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功能障礙...... 20
根據保險行業業務發展要求,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以下簡稱“ICF”)的理論與方法,建立新的殘疾標準的理論架構、術語體系和分類方法。
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參考了國內重要的傷殘評定標準,如《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符合國內相關的殘疾政策,同時參考了國際上其他國家地區的傷殘分級原則和標準。
本標準建立了保險行業人身保險傷殘評定和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基礎,各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根據本標準的方法、內容和結構,開發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本標準規定了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的評定等級以及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原則和方法,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為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100%至10%。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意外險產品或包括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中的傷殘保障,用于評定由于意外傷害因素引起的傷殘程度。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傷殘:因意外傷害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2.2 身體結構:指身體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體及其組成部分。
2.3 身體功能:指身體各系統的生理功能。
3 標準的內容和結構
本標準參照ICF有關功能和殘疾的分類理論與方法,建立“神經系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消化、代謝和內分泌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和“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大類,共281項人身保險傷殘條目。
本標準對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和分級,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
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4 傷殘的評定原則
4.1 確定傷殘類別:評定傷殘時,應根據人體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情況確定所涉及的傷殘類別。
4.2 確定傷殘等級:應根據傷殘情況,在同類別傷殘下,確定傷殘等級。
4.3 確定保險金給付比例:應根據傷殘等級對應的百分比,確定保險金給付比例。
4.4 多處傷殘的評定原則:當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 說明
本標準中“以上”均包括本數值或本部位。
說明:本標準對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和分級,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
10級 |
顱腦損傷導致極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處于完全護理依賴狀態 |
1級 |
顱腦損傷導致重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處于完全護理依賴狀態 |
2級 |
顱腦損傷導致重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處于大部分護理依賴狀態 |
3級 |
顱腦損傷導致中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處于大部分護理依賴狀態 |
4級 |
注:1護理依賴:應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來判斷護理依賴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3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1)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均需護理者;(2)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三項或三項以上需要護理者;(3)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一項或一項以上需要護理者。
意識功能是指意識和警覺狀態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續的覺醒狀態。本標準中的意識功能障礙是指顱腦損傷導致植物狀態。
顱腦損傷導致植物狀態 |
1級 |
注:植物狀態指由于嚴重顱腦損傷造成認知功能喪失,無意識活動,不能執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壓,有睡眠-醒覺周期,不能理解和表達語言,能自動睜眼或刺激下睜眼,可有無目的性眼球跟蹤運動,丘腦下部及腦干功能基本保存。
視功能是指與感受存在的光線和感受視覺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狀和顏色等有關的感覺功能。本標準中的視功能障礙是指眼盲目或低視力。
雙側眼球缺失 |
1級 |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5級 |
1級 |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4級 |
2級 |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3級 |
3級 |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低視力2級 |
4級 |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低視力1級 |
5級 |
一側眼球缺失 |
7級 |
除眼盲目和低視力外,本標準中的視功能障礙還包括視野缺損。
雙眼盲目5級 |
2級 |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5° |
2級 |
雙眼盲目大于等于4級 |
3級 |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10° |
3級 |
雙眼盲目大于等于3級 |
4級 |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20° |
4級 |
雙眼低視力大于等于2級 |
5級 |
雙眼低視力大于等于1級 |
6級 |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60° |
6級 |
一眼盲目5級 |
7級 |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5° |
7級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級 |
8級 |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10° |
8級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級 |
9級 |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20° |
9級 |
一眼低視力大于等于1級。 |
10級 |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60° |
10級 |
注:①視力和視野
級別 |
低視力及盲目分級標準 |
||
最好矯正視力 |
|||
最好矯正視力低于 |
最低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 |
||
低視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數)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數) |
4 |
0.02 |
光感 |
|
5 |
無光感 |
如果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中央注視點為中心,視野直徑小于20°而大于10°者為盲目3級;如直徑小于10°者為盲目4級。
本標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經治療而無法恢復者。
2視野缺損指因損傷導致眼球注視前方而不轉動所能看到的空間范圍縮窄,以致難以從事正常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外傷性白內障 |
10級 |
注:外傷性白內障:凡未做手術者,均適用本條;外傷性白內障術后遺留相關視功能障礙,參照有關條款評定傷殘等級。
8級 |
|
雙側眼瞼外翻 |
8級 |
雙側眼瞼閉合不全 |
8級 |
一側眼瞼顯著缺損 |
9級 |
一側眼瞼外翻 |
9級 |
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
9級 |
注:眼瞼顯著缺損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聽功能是指與感受存在的聲音和辨別方位、音調、音量和音質有關的感覺功能。
2級 |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側耳廓缺失 |
3級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3級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且雙側耳廓缺失 |
3級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 |
4級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56dB,且雙側耳廓缺失 |
4級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4級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5級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側耳廓缺失 |
5級 |
雙側耳廓缺失 |
5級 |
一側耳廓缺失,且另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6級 |
一側耳廓缺失 |
8級 |
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9級 |
4級 |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81dB |
5級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 |
5級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 |
6級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56dB |
6級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41dB |
7級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56dB |
7級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41dB |
8級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91dB |
8級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41dB |
9級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71dB |
9級 |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26dB |
10級 |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56dB |
10級 |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級 |
外鼻部大部分缺損 |
7級 |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 |
8級 |
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
8級 |
一側鼻翼缺損 |
9級 |
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
10級 |
舌缺損大于全舌的2/3 |
3 級 |
舌缺損大于全舌的1/3 |
6 級 |
口腔損傷導致牙齒脫落大于等于16枚 |
9級 |
口腔損傷導致牙齒脫落大于等于8枚 |
10級 |
本標準中的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是指語言功能喪失。
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
8級 |
注:語言功能完全喪失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并須有資格的耳鼻喉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胸部損傷導致心肺聯合移植 |
1級 |
胸部損傷導致心臟貫通傷修補術后,心電圖有明顯改變 |
3級 |
胸部損傷導致心肌破裂修補 |
8級 |
腹部損傷導致脾切除 |
8級 |
腹部損傷導致脾部分切除 |
9級 |
腹部損傷導致脾破裂修補 |
10級 |
4級 |
|
胸部損傷導致雙側肺葉切除 |
4級 |
胸部損傷導致同側雙肺葉切除 |
5級 |
胸部損傷導致肺葉切除 |
7級 |
本標準中的胸廓的結構損傷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
8 級 |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
9 級 |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
9級 |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
10級 |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
10級 |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過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飲料以適宜的頻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喪失 |
1級 |
注:咀嚼、吞咽功能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90% |
1 級 |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腸綜合癥 |
2級 |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75% |
4級 |
腹部或骨盆部損傷導致全結腸、直腸、肛門結構切除,回腸造瘺 |
4級 |
腹部或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切除,且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
5級 |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級 |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50% |
7級 |
腹部損傷導致結腸切除大于等于50% |
7級 |
腹部損傷導致結腸部分切除 |
8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損傷,且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
9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損傷,且瘢痕形成 |
10級 |
腹部損傷導致全胃切除 |
4級 |
腹部損傷導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
7級 |
本標準中的代謝功能障礙是指胰島素依賴。
腹部損傷導致胰完全切除 |
1 級 |
腹部損傷導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島素依賴 |
3級 |
腹部損傷導致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
4級 |
腹部損傷導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
6級 |
腹部損傷導致胰部分切除 |
8級 |
腹部損傷導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
2級 |
腹部損傷導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
5級 |
腹部損傷導致肝部分切除 |
8級 |
腹部損傷導致雙側腎切除 |
1級 |
腹部損傷導致孤腎切除 |
1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缺失 |
5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閉鎖 |
5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閉鎖 |
5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切除 |
5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尿道閉鎖 |
5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
7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
7級 |
腹部損傷導致一側腎切除 |
8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
8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
8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
8級 |
腹部損傷導致一側腎部分切除 |
9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 |
9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 |
9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尿道狹窄 |
9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部分切除 |
9級 |
腹部損傷導致腎破裂修補 |
10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
10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破裂修補 |
10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睪丸缺失 |
3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睪丸完全萎縮 |
3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缺失,另一側睪丸完全萎縮 |
3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莖體完全缺失 |
4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道閉鎖 |
5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莖體缺失大于50% |
5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輸精管缺失 |
6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輸精管閉鎖 |
6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缺失,另一側輸精管閉鎖 |
6級 |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雙側乳房缺失 |
7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切除 |
7級 |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
8級 |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
9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部分切除 |
9級 |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破裂修補 |
10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缺失 |
10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完全萎縮 |
10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缺失 |
10級 |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閉鎖 |
10級 |
雙側上頜骨完全缺失 |
2級 |
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
2級 |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
2級 |
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失 |
3級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24枚 |
3級 |
一側上頜骨完全缺失 |
3級 |
一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
3級 |
一側上頜骨缺損大于等于50%,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
4級 |
一側下頜骨缺損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
4級 |
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于20cm2 |
4級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20枚 |
5級 |
一側上頜骨缺損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10cm2 |
5級 |
一側下頜骨缺損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10cm2 |
5級 |
一側上頜骨缺損等于25%,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10cm2 |
6級 |
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且伴發涎瘺 |
6級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16枚 |
7級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12枚 |
8級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8枚 |
9級 |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4枚 |
10級 |
顱骨缺損大于等于6cm2 |
10級 |
單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
6級 |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
6級 |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
8級 |
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
10級 |
注:張口困難判定及測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緣間測量。正常張口度指張口時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緣間(相當于4.5cm左右);張口困難I度指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當于3cm左右);張口困難II度指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當于1.7cm左右);張口困難III度指大張口時,上、下切牙間距小于食指之橫徑。
雙手完全缺失 |
4級 |
雙手完全喪失功能 |
4級 |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喪失功能 |
4級 |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90% |
5級 |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70% |
6級 |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50% |
7級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
7級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
8級 |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30% |
8級 |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10% |
9級 |
雙上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
9級 |
雙上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10級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因骨折累及關節面導致一個關節功能部分喪失 |
10級 |
注: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占8%,中節指節占7%,近節指節占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占4%,中節指節占3%,近節指節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計算的結果。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級 |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級 |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級 |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級 |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級 |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級 |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級 |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級 |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
6級 |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級 |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
7級 |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
7級 |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
7級 |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級 |
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足弓結構破壞大于等于1/3 |
8級 |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
8級 |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
8級 |
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
8級 |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級 |
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
9級 |
雙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
9級 |
一足五趾完全喪失功能 |
9級 |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大于等于1/3 |
10級 |
雙足十趾中,大于等于兩趾缺失 |
10級 |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級 |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因骨折累及關節面導致一個關節功能部分喪失 |
10級 |
注: ① 足弓結構破壞:指意外損傷導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② 足弓結構完全破壞指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足弓1/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結構破壞。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
1級 |
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
1級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
1級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
1級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
2級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且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
2級 |
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
2級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
3級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
3級 |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
4級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
5級 |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
5級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
6級 |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級 |
注: ① 骺板 :骺板的定義只適用于兒童,四肢長骨骺板骨折可能影響肢體發育,如果存在肢體發育障礙的,應當另行評定傷殘等級。
② 肢體喪失功能指意外損傷導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③ 關節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本標準中的脊柱結構損傷是指頸椎或腰椎的骨折脫位,本標準中的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是指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75% |
7級 |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50% |
8級 |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25% |
9級 |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與肌肉或肌群收縮產生力量有關的功能。本標準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礙是指四肢癱、偏癱、截癱或單癱。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級) |
1級 |
截癱(肌力小于等于2級)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級 |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級) |
2級 |
偏癱(肌力小于等于2級) |
2級 |
截癱(肌力小于等于2級) |
2級 |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級) |
3級 |
偏癱(肌力小于等于3級) |
3級 |
截癱(肌力小于等于3級) |
3級 |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級) |
4級 |
偏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級) |
5級 |
截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級) |
5級 |
單癱(肌力小于等于2級) |
5級 |
偏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級) |
6級 |
截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級) |
6級 |
單癱(肌力小于等于3級) |
6級 |
偏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級) |
7級 |
截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級) |
7級 |
單癱(肌力小于等于4級) |
8級 |
注:① 偏癱指一側上下肢的癱瘓。
② 截癱指脊髓損傷后,受傷平面以下雙側肢體感覺、運動、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門括約肌功能喪失的病癥。
③ 單癱指一個肢體或肢體的某一部分癱瘓。
④ 肌力:為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將肌力分級劃分為0-5級。
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皮膚的修復功能是指修復皮膚破損和其他損傷的功能。本標準中的皮膚修復功能障礙是指瘢痕形成。
頭頸部III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8% |
2級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90% |
2級 |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
3級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80% |
3級 |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75% |
4級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60% |
4級 |
頭頸部III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5%,且小于8% |
5級 |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50% |
5級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40% |
5級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20% |
6級 |
頭部撕脫傷后導致頭皮缺失,面積大于等于頭皮面積的20% |
6級 |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頸前三角區面積的75% |
7級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24cm2 |
7級 |
頭頸部III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2%,且小于5% |
8級 |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頸前三角區面積的50% |
8級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18cm2 |
8級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線條狀瘢痕大于等于20cm |
9級 |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線條狀瘢痕大于等于10cm |
10級 |
注:① 瘢痕:指創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膚平整、無明顯質地改變的萎縮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面部的范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后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算。
③ 頸前三角區:兩邊為胸鎖乳突肌前緣,底為舌骨體上緣及下頜骨下緣。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90% |
1級 |
軀干及四肢III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60% |
1級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80% |
2級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70% |
3級 |
軀干及四肢III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40% |
3級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60% |
4級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50% |
5級 |
軀干及四肢III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20% |
5級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40% |
6級 |
腹部損傷導致腹壁缺損面積大于等于腹壁面積的25% |
6級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30% |
7級 |
軀干及四肢III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10% |
7級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20% |
8級 |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5% |
9級 |
注:① 全身皮膚瘢痕面積的計算:按皮膚瘢痕面積占全身體表面積的百分數來計算,即中國新九分法:在100%的體表總面積中:頭頸部占9%(9×1)(頭部、面部、頸部各占3%);雙上肢占18%(9×2)(雙上臂7%,雙前臂6%,雙手5%);軀干前后包括會陰占27%(9×3)(前軀13%,后軀13%,會陰1%);雙下肢(含臀部)占46%(雙臀5%,雙大腿21%,雙小腿13%,雙足7%)(9×5+1)(女性雙足和臀各占6%)。
② 燒傷面積和燒傷深度:燒傷面積的計算按中國新九分法,燒傷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燒傷指燒傷深達皮膚全層甚至達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燒傷事故不包括凍傷、吸入性損傷(又稱呼吸道燒傷)和電擊傷。燒傷后按燒傷面積、深度評定傷殘等級,待醫療終結后,可以依據造成的功能障礙程度、皮膚瘢痕面積大小評定傷殘等級,最終的傷殘等級以嚴重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