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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中斷保險條款

發布時間:2021-10-24

營業中斷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投保人應將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載明的營業處所從事載明的經營業務(以下簡稱“營業”)所使用的物質財產向保險人投保相關的物質財產損失保險。物質財產損失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物質損失保險合同”)號應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所承保的風險造成營業所使用的物質財產遭受損失(以下簡稱“物質保險損失”),導致被保險人營業受到干擾或中斷,由此產生的賠償期間內的毛利潤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本保險合同所稱賠償期間是指自物質保險損失發生之日起,被保險人的營業結果因該物質保險損失而受到影響的期間,但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最大賠償期。

本保險合同所稱毛利潤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計算的金額:

毛利潤=營業利潤+約定的維持費用

毛利潤=約定的維持費用-營業虧損×約定的維持費用/全部的維持費用

本保險合同所稱維持費用是指被保險人為維持正常的營業活動而發生的、不隨被保險人營業收入的減少而成正比例減少的成本或費用。約定的維持費用由投保人自行確定,經保險人確認后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除另有約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會計措辭的含義與被保險人會計賬表中的含義一致。

第四條 發生第三條約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按照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關賬表、賬表審計結果或其他證據所付給被保險人聘請的注冊會計師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以下簡稱“審計費用”),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下列損失: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產生或擴大的任何損失;

(二)由于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責任范圍以外的原因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三)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四)由于政府對受損財產的修建或修復的限制而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五)恐怖主義活動 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六)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或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期內的損失。

保險金額與賠償限額

第六條   毛利潤損失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七條 審計費用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與最大賠償期

第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九條 最大賠償期由投保人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免賠額與免賠期

第十條   免賠額或免賠期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第十七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二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在保險期間內,如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營業處所經營的業務發生變化、被進行清算或由清算人或財產管理人接管經營,或營業所用的物質財產的風險加大,以及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當: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修理、修復營業所用的受損的物質財產,盡快恢復營業以防止或減少因營業受到干擾或中斷所造成的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原因和損失情況的調查,以及對被保險人相關的會計憑證和賬表的檢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上述調查或檢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相關的會計憑證及賬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 在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項下取得賠款或其保險責任已獲保險人認定,是保險人承擔本保險合同項下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如被保險人因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項下的免賠額而無法獲得該合同項下的賠款,則不受本條前款約定所限。

第二十四條  賠償期間內的毛利潤損失為分別按照營業收入的減少和經營費用的增加計算的損失之和,扣除在賠償期間內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從毛利潤中減少或停止支付的費用:

(一)因營業收入減少導致的損失為毛利潤率乘以賠償期間內的實際營業收入與標準營業收入的差額,即:

毛利潤率×(標準營業收入-賠償期間內的實際營業收入)

本保險合同所稱營業收入是指被保險人在營業過程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或者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實現的收入金額。

本保險合同所稱毛利潤率是指發生物質保險損失之日前最近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的毛利潤與營業收入的比率。

本保險合同所稱標準營業收入是指發生物質保險損失之日前十二個月中與賠償期間對應的日歷期間的營業收入。

在賠償期間內,被保險人或他人代其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營業處所以外的地點從事保險合同載明的經營業務而取得的營業收入,應計算在賠償期間內的實際營業收入內。

(二)經營費用增加導致的損失是指被保險人專門為避免或降低賠償期間內營業收入的減少而額外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經營費用或成本;如果不予支出,則賠償期間內的營業收入就會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降低。但該項損失以不超過毛利潤率乘以因花費該經營費用而避免降低的營業收入為限。

若投保人確定的維持費用僅包括營業所需的部分維持費用,則保險人對額外增加的經營費用的賠償金額按照該經營費用乘以毛利潤與毛利潤加上未承保的維持費用的比例計算,即:

增加的經營費用×毛利潤/(毛利潤+未承保的維持費用)

第二十五條   若最大賠償期小于或等于十二個月,且保險金額低于毛利潤率與年度營業收入的乘積,則保險人對毛利潤損失的賠償金額應按保險金額和前述乘積的比例計算確定,即:

賠償金額=毛利潤損失×保險金額/(毛利潤率×年度營業收入)

若最大賠償期大于十二個月,且保險金額低于毛利潤率與年度營業收入及最大賠償期與十二個月的比例的乘積,則保險人對毛利潤損失的賠償金額應按保險金額和前述乘積的比例計算確定,即:

賠償金額=毛利潤損失×保險金額/(毛利潤率×年度營業收入×最大賠償期/12)。

本保險合同所稱年度營業收入是指發生物質保險損失之日前十二個月內的營業收入。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保險人應根據被保險人營業趨勢及情況的變化、物質保險損失發生前后營業受影響的情況或若未發生物質保險損失原本會影響營業的其他情況對毛利潤率、標準營業收入以及年度營業收入進行必要的調整,使調整后的數額盡可能合理地接近在賠償期間內若未發生損失被保險人原本可以取得的經營成果。

第二十七條 若保險合同約定了免賠額,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計算的毛利潤損失扣除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額計算毛利潤損失賠償金額。

若保險合同約定了免賠期,則免賠額為免賠期和賠償期間的比例與按照本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計算出的毛利潤損失的乘積。

第二十八條   因保險事故而發生的保險責任約定的審計費用,保險人按費用實際發生數予以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合同中載明的相應賠償限額。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物質保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若被保險人聘請的注冊會計師證明被保險人在與保險期間重合程度最高的一個會計年度內的毛利潤(若最大賠償期大于十二個月,則該毛利潤金額應按照最大賠償期與十二個月的比例擴大后計算)少于投保的保險金額,則被保險人可以在保險期間屆滿后六個月內向保險人提供書面退還多余保險費的申請,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減去前述毛利潤的差額與保險金額的比例計算退還差額部分的保險費,但保險人退還保險費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保險期間內對該項保險金額所交保險費的百分之五十。

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保險事故發生索賠,則應從保險金額中扣除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賠款金額后,再按照前款約定計算應退還的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附錄 :短期費率表

保險

期間

年費率的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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