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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陸路運輸保險條款

發布時間: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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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運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 .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 .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 .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 .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 .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

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 .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 .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 .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 .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除外責任

第三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損耗,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五)全程是公路貨物運輸的,盜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四條 保險責任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價值為貨物的實際價值,按貨物的實際價值或貨物的實際價值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合同自保險人的解約通知書到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交清應付的保險費。若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對于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對于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賠償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并提供理賠所需資料后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并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一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四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保險人可將其享有的保險財產殘余部分的權益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可在保險賠償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 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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