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0-17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單程提車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條款分為主險、附加險。
主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共三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承保險種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持有檢驗合格證、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尚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汽車、特種車及約定的其他車輛。
本保險合同中的提車是指汽車制造商、銷售商或購買人將機動車從保險單載明的產地、銷售地或關稅繳訖地行駛到購買人指定地點。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各方權利和義務,由保險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則協商確定。保險人、投保人自愿訂立本保險合同。
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費未交清前,本保險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
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 或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責任免除
第八條 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交通肇事逃逸;
2 、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 、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 、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被保險機動車從事載貨或載客運輸;
2 、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 、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第九條下列 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 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十三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五)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間受到的損壞,或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未遂受到的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六)車輪單獨損失。
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協商確定。
投保車輛 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設備,應在本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
賠償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五條 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方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進行賠償時,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方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的,保險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全部損失
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二)部分損失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三)施救費
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之外的財產,應按本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本保險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 與免賠金額之和 (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款后,本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十八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但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二十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交通肇事逃逸;
2 、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 、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 、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6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被保險機動車從事載貨或載客運輸;
2 、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 、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 、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二十一條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第三者、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 制造保險事故 、犯罪行為,第三者與被保險人或其他致害人惡意串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駕駛人、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
(五)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七)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
(十一)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
第二十三條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本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保險人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
第二十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賠款計算
(一)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責任限額
(二)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時:
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但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三十一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交通肇事逃逸;
2 、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 、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 、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6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被保險機動車從事載貨或載客運輸;
2 、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 、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 、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三十二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三十三條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二)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斗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三)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五)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七)精神損害撫慰金;
(八)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 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被保險機動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賠償處理
第三十五條 賠款計算
(一)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
(二)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時:
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
第三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通用條款
保險期間
第三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十天或一個月,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索賠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四十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約定義務的,除支付賠款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四十一條 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第四十條的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四十三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四十四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從下列兩種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中選擇一種,并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一)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
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的法律效力優于主險條款。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除附加險條款另有約定外,主險中的責任免除、雙方義務同樣適用于附加險。主險保險責任終止的,其相應的附加險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1 、附加絕對免賠率特約條款
2 、附加車輪單獨損失險
3 、附加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
4 、附加醫保外醫療費用責任險
附加絕對免賠率特約條款
絕對免賠率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具體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主險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主險的約定計算賠款后,扣減本特約條款約定的免賠。即:
主險實際賠款=按主險約定計算的賠款×(1-絕對免賠率)
附加車輪單獨損失險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 ,導致被保險機動車未發生其他部位的損失,僅有車輪(含輪胎、輪轂、輪轂罩)單獨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車輪(含輪胎、輪轂、輪轂罩)的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二) 未發生全車盜搶,僅車輪單獨丟失 。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 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三) 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
附加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
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在投保人僅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附加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只負責賠償第三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投保人僅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附加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只負責賠償車上人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發生投保的主險約定的保險責任內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受害人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保險人依據法院判決及保險合同約定,對應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支付的賠款后,在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根據被保險人與他人的合同協議,應由他人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未發生交通事故,僅因第三者或本車人員的驚恐而引起的損害;
(三)懷孕婦女的流產發生在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附加險賠償金額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或當事人達成且經保險人認可的賠付協議,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附加醫保外醫療費用責任險
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發生主險保險事故,對于被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應對第三者或車上人員承擔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對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可獲得賠償的部分;
(二)所診治傷情與主險保險事故無關聯的醫療、醫藥費用;
(三)特需醫療類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四條賠償處理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由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醫院或藥品經營許可的藥店出具的、足以證明各項費用賠償金額的相關單據。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承擔的責任,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
釋義
【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停放及作業,但不包括在營業場所被維修養護期間、被營業單位拖帶或被吊裝等施救期間。
【自然災害】指對人類以及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破壞性影響的自然現象,包括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不可預料、無法控制的突發性事件,但不包括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等。
【交通肇事逃逸】 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車輪單獨損失】指未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失,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僅發生輪胎、輪轂、輪轂罩的分別單獨損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損失,或三者的共同損失。
【車身劃痕】僅發生被保險機動車車身表面油漆的損壞,且無明顯碰撞痕跡。
【新增加設備】指被保險機動車出廠時原有設備以外的,另外加裝的設備和設施。
【新車購置價】指本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全部損失】 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實際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飲酒】指駕駛人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
【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險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于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和第三方財產的污損、狀況惡化或人身傷亡。
【特需醫療類費用】指醫院的特需醫療部門/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醫療部、外賓醫療部、VIP部、國際醫療中心、聯合醫院、聯合病房、干部病房、A級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屬于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范疇的高等級病房產生的費用,以及名醫門診、指定專家團隊門診、特需門診、國際門診等產生的費用。